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433號
TPDV,101,司促,17433,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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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傳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肆佰捌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新臺幣)│ │ │ │
├──┼─────┼──────────┼──────┼───────────┤
│ 001│292018元 │自民國101 年07月1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
│ 002│118887元 │自民國101 年07月1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7.5% 計算之利息│
├──┼─────┼──────────┼──────┼───────────┤
│ 003│55771 元 │自民國101 年07月1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 計算之利息 │
├──┼─────┼──────────┼──────┼───────────┤
│ 004│8381 元 │自民國101 年07月06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7433號)
(一)債務人王傳謹於民國92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02 年05
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
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7
月17日止累計305,233 元正未給付,其中292,018 元
為本金;12,231元為利息;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傳謹於民國94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1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4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09 年03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5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
07月17日止累計123,381 元正未給付,其中118,887
元為本金;4,320 元為利息;17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傳謹於民國92年05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09 年04
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
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
07月17日止累計57,312元正未給付,其中55,771元為
本金;1,428 元為利息;113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王傳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7月05日止累計
9,557 元正未給付,其中8,381 元為消費款;276 元
為循環利息;9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 (004 )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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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