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3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即童有民之遺
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童有民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
拾貳萬壹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壹拾玖
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