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151號
TPDV,101,司促,17151,201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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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孝文
李湘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壹佰貳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
(一) 債務人楊孝文邀相對人李湘郡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
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
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 『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
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7月13日止累計294,126 元正未
給付,其中73,857元為消費款;216,169 元為循環利息;
4,1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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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