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7097號
TPDV,101,司促,17097,2012071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色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萬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晉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貳仟壹佰壹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金爾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色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