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摩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若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 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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