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粘華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梅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其中(一)新
臺幣叁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二)新臺幣玖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