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49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重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證物一及證物二。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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