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749號
TPDV,101,司促,16749,2012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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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重湖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證物一及證物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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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