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5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嘉讌(即許峻偉之繼承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孟林艷(即許峻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峻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壹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