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552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29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6735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21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27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33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39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45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46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70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崇賢(101年度司促字第16552 號) 、吳㶗
堂(101年度司促字第16729 號) 、陳于菲(101年度司促字第1673
5 號) 、黃孟祥(101年度司促字第16921 號) 、李育芸(101年度
司促字第16927 號) 、蕭家永及蕭陳麗玉(101年度司促字第1693
3 號) 、蘇莉萍(101年度司促字第16939 號) 、黃翊綺(101年度
司促字第16945 號) 、吳淑芳(101年度司促字第17046 號) 、洪
詠琳(101年度司促字第17052 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
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
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
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
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