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435號
TPDV,101,司促,16435,201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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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1樓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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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