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43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東科大樓管理委員會 1樓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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