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377號
TPDV,101,司促,16377,201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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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77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進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零叁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拾伍萬叁仟玖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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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