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284號
TPDV,101,司促,16284,2012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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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原梃元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慶曼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卉苓
慶志良
林曼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陸仟柒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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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梃元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