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起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佳佳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侯建耀、侯建
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佳佳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撤銷且未向法院聲請
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
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
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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