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211號
TPDV,101,司促,16211,2012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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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泰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伯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壹仟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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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欽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泰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