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梅雪(即郭漢恩之繼承人)
郭三子(即郭漢恩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被繼承人郭漢恩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