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川七餐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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