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建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大英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國乃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彬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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