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157號
TPDV,101,司促,16157,2012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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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57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63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6272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53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59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65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163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學輝(101年度司促字第16157 號) 、李偲
筠(101年度司促字第16163 號) 、陳保山(101年度司促字第1627
2 號) 、林永芳(101年度司促字第16353 號) 、邱青瑤(101 年
度司促字第16359 號) 、張雅玲(101年度司促字第16365 號)、
戴盛農(101年度司促字第16371 號)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
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
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
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
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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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