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134號
TPDV,101,司促,16134,2012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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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韋琳
高忠正
陳竫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伍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6134號)
(一) 債務人高韋琳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人
高忠正陳竫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
上學生就學貸款」6 筆,共計新臺幣282,003 元整,
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
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高韋琳自民
國101 年03月0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160,859 元及自民國101 年0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1 年03月02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
高忠正陳竫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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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