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1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蘇信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靜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浤奕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因相對人浤奕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
為清算人,本院於民國101 年7 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
送達7 日內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
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均請勿省略),該裁定於101 年7 月2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
人雖於101 年7 月25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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