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昌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久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勝陽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二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明請求權依據及請求原因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