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059號
TPDV,101,司促,16059,201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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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耀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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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