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001號
TPDV,101,司促,16001,2012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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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60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宋建勲
宋志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柒仟捌佰肆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
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6001號)
(一)緣債務人宋建勲前就讀智光商工、德霖技術學院邀同
債務人宋志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共8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37,841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
、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
,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
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宋建勲自0000000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237,84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
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宋志遠既為連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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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