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982號
TPDV,101,司促,15982,201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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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9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聯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捌仟壹佰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叁佰零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叁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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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