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8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廖見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貞雅
高淑吟
廖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玖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5855號)
(一)緣債務人廖貞雅邀同債務人高淑吟及債務人廖振輝為
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4 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100,000 元,其借款期限自民國93年4 月21日起至民
國96年08月25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詳如借據影
本所載,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
執。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1 年01月25日起未依約定清
償融資本息,有交易明細表乙紙可證,迭經催討均未
置理,債權人並得依該契約第6 條第一項規定主張債
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前終止契
約。債務人依約自應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
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
標的,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民事庭公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