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曉鵬
王進發
鐘影釵
一、債務人王進發、王曉鵬、鐘影釵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肆仟伍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1 年度司促字第15851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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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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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進發、王│自民國101年0│至民國101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4548元│曉鵬、鐘影│1月12日起 │5月14日止 │八三 │
│ │ │釵 ├──────┼──────┼───────┤
│ │ │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15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進發、王│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4548元│曉鵬、鐘影│2月13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 │釵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5851號)
(一)緣債務人王曉鵬前就讀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王進發及
鐘影釵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共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769元,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
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
(二)詎債務人王曉鵬自101 年2 月12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454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王進發及鐘
影釵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