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鐘宥閎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虹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壹什肆萬捌仟元」或「新 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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