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766號
TPDV,101,司促,15766,201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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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鐘宥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虹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新臺幣壹什肆萬捌仟元」或「新
臺幣壹拾肆萬捌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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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