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698號
TPDV,101,司促,15698,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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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6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迪堡太平洋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柒拾叁萬伍仟捌佰貳拾捌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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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迪堡太平洋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迪堡太平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