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666號
TPDV,101,司促,15666,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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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6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宇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曼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武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肆萬叁仟柒佰零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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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