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5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巫毓貞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伍佰伍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零壹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每月按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