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5592號
TPDV,101,司促,15592,2012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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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5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涵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貳佰伍拾叁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分,前經本院以其請求原因不明裁
命補正,逾期仍未陳明,此部分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
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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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