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52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登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繁旺、朱柏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原因事實陳以,債務人曾繁旺、朱柏達向伊簽訂租
賃契約承租二台露營車等語,若係一份租賃契約何以得分別
對債務人曾繁旺、朱柏達為請求。並陳明本件究係一份租賃
契約抑或二份租賃契約。
二、又聲請狀所稱詳附件一、二,但未見聲請人提出,請併提出
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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