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維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5705元 │自民國101 年06月1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85%計算│
├──┼───────┼──────────┼──────┼────────┤
│ 002│新臺幣16660 元│自民國101 年06月1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8.85%計算│
├──┼───────┼──────────┼──────┼────────┤
│ 003│新臺幣27504 元│自民國101 年06月18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 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
(一) 債務人何維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6月17日止累計53,690
元正未給付,其中49,869元為消費款;1,623 元為循環
利息;2,19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002),(003)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