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47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譚卓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玖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
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4724號)
緣債務人譚卓齡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二年二月六日止,尚積欠如下消
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100,558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20,320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6,120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