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77號
TPDV,101,司,77,2012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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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7號
抗 告 人 匯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境鴻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鄭佑祥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穎立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本院一百零一年度司字第七十七號
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又本件抗告人於抗告狀內載明代理人為陳佳瑤律師、鄭佑祥
律師,惟未提出委任狀,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
數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如未依限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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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