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204號
TPDV,101,司,204,2012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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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蘇啟邑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
王永發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
陳炳煌即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怡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指定
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簿冊保管人同意書。
二、應保管之簿冊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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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