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04號聲 請 人 蘇啟邑即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 王永發即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 陳炳煌即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 算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怡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塑石油行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簿冊保管人同意書。二、應保管之簿冊明細。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