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195號
TPDV,101,司,195,2012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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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堀內雄二日商聯貿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
      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堀內雄二(日本護照編號:TZ0000000 )為日商聯貿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日商聯貿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 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 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日商聯貿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徵得聲請人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 董事會決議證明書、同意書、日商聯貿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分公司保管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等件為證。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司字 第146 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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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聯貿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