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盧強華即德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楊年瑞(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台北市○○區○○路2 段154 巷11號4 樓之2 )為德和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德和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德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 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損益表等呈送在案,為此 聲請指定楊年瑞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 清算期間內資產負債表、現金收支表、損益表、財產目錄、 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楊年瑞之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 文件影本、帳冊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閱100 年度司司 字第343 號卷查明無誤。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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