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37號
原 告 李偉華
訴訟代理人 林明賢律師
被 告 擎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權
被 告 廖世彰
訴訟代理人 張珮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8月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21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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