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167號
TPDV,101,勞訴,167,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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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67號
原 告 熊俊屏

一、原告與被告山傑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貳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陸仟捌佰叁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叁佰叁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
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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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傑運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