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1年度,304號
TPDV,101,事聲,304,2012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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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304號
異 議 人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衛民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顏城壽顏冰心郭勝珍間清償借
款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民事執
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01年度司執字第65412號裁定提出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所有執行標的物之所在地即第三人國泰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其 總公司均係設址於台北市,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 本院自有管轄權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 執行標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 行時,應指第三人所在地而言。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定執行法院之管轄,以債權人聲請執 行時為準。
三、經查,異議人於民國101年6月28日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5年 度執字第20722號債權憑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執字 第20429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登報公告及郵件回 執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就債務人顏城壽顏冰心、郭 勝珍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山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人壽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三人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強制執 行,有異議人於101年6月28日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可稽,是 本件執行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 權,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以第三人公司之所在地法院為管轄 法院。今第三人公司分別設於台北市大安區、中正區、松山 區、信義區,均屬本院管轄範圍,本院當為管轄法院。又本 件強制執行案件,異議人於聲請時業已指明執行標的物,非 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自 無適用債務人住、居所定管轄法院之規定,是異議人向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適法。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將本 件執行事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即有未洽。異議意旨指 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自應將原裁定廢棄, 發回司法事務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依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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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