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0年度,36號
TPDV,100,醫,36,2012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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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6號
原   告 黃子芸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
複代理人  許姿萍律師
被   告 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洵平
被   告 洪至正即韓風整形外.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
被   告 徐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依據被告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洪至正即韓風整型外科診所於民國101年7月9日庭呈之民事答辯(三)狀所載,被告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洪至正即韓風整型外科診所為過失相抵之抗辯,是否可採,仍有予以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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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