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醫字第36號原 告 黃子芸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 陽文瑜律師複代理人 許姿萍律師被 告 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洵平被 告 洪至正即韓風整形外.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律師被 告 徐志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01年8月29日上午9時40分於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依據被告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洪至正即韓風整型外科診所於民國101年7月9日庭呈之民事答辯(三)狀所載,被告基因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洪至正即韓風整型外科診所為過失相抵之抗辯,是否可採,仍有予以調查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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