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558號
TPDV,100,訴,3558,201207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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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58號
上訴人即原告 張馨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蔡穎杰、謝
昊呈、史尚彬余家維因100年訴字第355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肆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玖拾玖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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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