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629號
TPDV,100,訴,2629,2012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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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629號
原   告 吳重賢
      駱璞珍
      沈聯芳
      李梅齡
      蕭明輝
      李照梅
      賴惠娟
      葛愛琳
      宋濰珈
      李佳儒
      陳仁豪
      李欽河
      李欽銘
      林麗玲
      趙翊岑
      胡愛嵐
      黎承開
      張玉玲
      陳雲白
      陳辰嘉
      陳林綉寬
      陳能騰
      游美倫
      蕭林喜美
      秦李愛惜
      黃麗珠
      陳惠梅
      吳怡君
      吳冠文
      吳怡佩
      吳冠正
      共   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複代理人  朱峻賢律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
複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被   告 歐元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人信
被   告 陳美貴即王盡之繼.
      陳麗瓊即王盡之繼.
      陳雅雯即王盡之繼.
      陳韶瑩即王盡之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被   告 陳真恭即王盡之繼.
      陳美惠即王盡之繼.
被   告 天地合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琲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複代理人  徐秉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應命承受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真恭、陳美惠為王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 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王盡於民國101 年3 月9 日死亡,而其繼承人為 陳真恭、陳美惠、陳美貴、陳麗瓊、陳雅雯、陳韶瑩等情, 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66 頁至第 271 頁)。又王盡繼承人中陳美貴、陳麗瓊、陳雅雯、陳韶 瑩已聲明承受訴訟,尚餘陳真恭、陳美惠迄今仍未聲明承受 訴訟,揆之首揭規定,本院有依職權裁定命陳真恭、陳美惠 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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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地合娛樂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元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