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相 對 人 唯盛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唯盛興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 ,未據預納非訟事件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1,00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1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答詢表在卷可證, 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21條第1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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