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訴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聖文 陳羿姍 楊靜芬 廖英娟 鄧立蓉 張琇茹 盧正馨 陳倩苓 陳信豪 邱楷竣 郭䕒鎂 陸冠伶 雷謹蔚 黃用孜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周淑萍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一、本件被告張聖文、陳羿姍、楊靜芬、廖英娟、鄧立蓉、張琇 茹、盧正馨、陳倩苓、陳信豪、邱楷竣、郭䕒鎂、陸冠伶、 雷謹蔚、黃用孜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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