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1年度,15號
TPDM,101,金訴,15,2012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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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文
      陳羿姍
      楊靜芬
      廖英娟
      鄧立蓉
      張琇茹
      盧正馨
      陳倩苓
      陳信豪
      邱楷竣
      郭䕒鎂
      陸冠伶
      雷謹蔚
      黃用孜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周淑萍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聖文陳羿姍楊靜芬廖英娟鄧立蓉、張琇 茹、盧正馨陳倩苓陳信豪邱楷竣郭䕒鎂陸冠伶雷謹蔚黃用孜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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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