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65號
聲 請 人 王韻琳
被 告 楊子賢
上列聲請人因業務侵占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子賢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 ,惟被告已認罪,聲請人係被告未婚妻,被告嗣均能按時到 庭,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 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 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得為被告向法院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人,應限於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三、聲請人陳稱係被告未婚妻,惟聲請人就此並未提出證據以釋 明,且被告因居無定所經本院通緝到案,尚難認其與聲請人 間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是 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