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2073號
TPDM,101,簡,2073,201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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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0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聖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8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聖心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錠劑壹顆(驗餘淨重零點貳捌肆玖公克)沒收銷毀。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 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核被告張聖心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 取得及持有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 甚微,其持有毒品行為對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程度之危害,及 犯後坦承犯行、具有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扣案之藍色圓型錠 劑半顆(驗餘淨重0.2849公克),經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 品MDM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 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1年4月6日慈大藥字第S0000000號鑑定 書在卷可稽,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再包裝上開第二級毒 品之外包裝袋1個,有防止上開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錠 劑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並便於攜帶,為供被告持有第 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 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呂寧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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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