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2060號
TPDM,101,簡,2060,2012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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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0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樺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4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沈樺與有配偶之人相姦,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沈樺魏辰宇(其所涉通姦罪嫌部分,因其配偶陳惠珠撤回 告訴,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於民國88年間認識,沈樺明知魏辰宇係陳惠珠之夫,為有配 偶之人,且婚姻關係存續中,仍決意與魏辰宇交往,詎其基 於與有配偶之人相姦之單一犯意,接續於93年間某日起至98 年底某日止,以每星期至少1 次之頻率,在臺北市○○區○ ○路74巷4 號其與魏辰宇共同居住之房屋內,與魏辰宇為相 姦行為。嗣因陳惠珠於100 年12月間,發現魏辰宇公事包內 有與沈樺訴訟之資料,經向魏辰宇追問後,始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沈樺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核 與證人魏辰宇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與魏辰宇所簽訂 之協議書、被告寫與魏辰宇之書信等件在卷可稽(詳偵卷第 26至30頁),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 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與有配偶之人相姦罪 。按所謂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主觀上基於單一之犯意,著手 實行單一行為,而該行為係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分數個舉 動以接續或反覆施行之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 開,在刑法評價上,該接續施行之數個舉動,可認為包括一 罪而言(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3822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自93年間某日起至98年底某日止,與魏辰宇相姦多次, 其間固達5 年有餘,然係基於與同一人相姦之目的,而侵害 同一之家庭婚姻法益,堪認被告主觀上係基於單一之相姦犯 意而實行單一相姦行為,各該行為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 ,難以強行分開,應屬接續犯。爰審酌被告不尊重他人婚姻 而為相姦行為,妨害告訴人之婚姻、家庭生活,惟參酌被告 並無不良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以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方式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刑法第239 條後段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
(通姦罪)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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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