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附民字第314號
原 告 王詠華
被 告 洪利福
上列被告洪利福因本院民國一○一年度審易字第一二三五號竊盜
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